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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法律规定有哪些?这几点HR都要知道

2021-11-02

红海云

在了解了《试用期是什么?HR知道它与见习期、学徒期、实习期有什么区别吗?》之后,今天带HR们更系统地了解关于试用期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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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用期的约定

1)试用期(N)根据劳动合同的期限(M),分三个区间,每一区间都有上限要求。分别是:3个月<M12个月,N1个月;12个月<M36个月,N2个月;36个月≤M(以及无固定期限),N6个月。

2)同一用人单位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用人单位不得因调换岗位后重新约定试用期,若重新约定,约定无效,如果已经履行还将面临行政处罚和赔偿金的风险。

3)以下三种情形均不得约定试用期:

a.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b.非全日制用工;

c.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

4)必须强调的是: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不建议与劳动者单独签订所谓的“试用期协议”。因为《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单独签订的“试用期协议”,因为仅约定了试用期,试用期是不成立的,用人单位必须按照转正后的待遇向劳动者支付相应工资,而且即便用人单位已经做好了“录用条件”的量化制定并且告知给了劳动者,经过考核也不能再以“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强行解除将面临违法解除的巨大风险。

2.试用期的工资

法律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这里的标准看似十分明确,其实给用人单位留下了非常大的操作空间。因该条中“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和“劳动合同约定工资”仅是一个“或”的选择关系,只要不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所谓的本单位的最低档工资其实完全是用人单位说了算,所以这条操作不当,更容易遭人诟病。

3.违反约定试用期的行政处罚和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因在实践中,用人单位较易发生超期约定试用期的情形,用人单位面临的不仅是行政处罚,更为严重的是超期约定的试用期一旦履行,用人单位除了已经向劳动者按月支付工资外,还需按照试用期满月工资标准(一般指的就是转正后的工资)按已经履行的超出期限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单从每月数额来看,这可能比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赔偿的每月工资数额还要高。

举个例子:小王与公司签订了二年的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为六个月,试用期工资为5000元,试用期满后,工资为6000元。假如该试用期已经履行了5个月,则用人单位应当从第三个月开始每月按照6000元的标准支付小张赔偿金18000元(6000元×3个月),该赔偿金不包含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的工资25000元(5000元×5个月)。

4.试用期按照法律规定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保缴纳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在这里是不区分“试用期员工”和“转正员工”,统一的办理时限都是自用工之日起的三十日内。

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经常不给试用期的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这种做法的风险将随着“社保入税”的大政策调整日趋增大,用人单位最好不要总抱着“侥幸心理”和“法不责众”的朴素思想“大胆用人”,未来合规经营才是保证企业稳定发展的关键。

以上就是相关的试用期规定,企业、职工、HR都需要认真记住。企业与HR记住的好处在于避免相关的操作违法,从而使企业遭受损失。而职工了解这些信息的重要性在于更好地避免在求职过程中被不良企业欺骗,而蒙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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