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中,婚假除了是员工的福利外,同时也是HR需要去了解、学习以及掌握的人力资源管理知识,那么,由于婚假在每个地区的规定不同,所以各地的HR就需要向当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去询问相应情形对应的政策法规,从而更好地处理婚假问题。
下面我们就来看看这几个地区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究竟回复了关于婚假的哪些问题吧。
1.镇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婚假解答
(1)国家规定的婚假有几天?
答:职工本人结婚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假。
(2)江苏省是否有增加婚假天数的规定?
答:江苏省内职工,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十天。
(3)职工休婚假,是否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答:婚假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4)国家法定休假日是否计入婚假?
答: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婚假。
(5)婚假是否包含路程假?
答: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6)再婚者与初婚者的婚假待遇是否相同?
答:再婚职工与初婚职工享受相同的婚假待遇。
(7)职工休婚假,是否影响工资福利待遇?
答:职工休婚假视为出勤,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
(8)用人单位可否给予其他优惠待遇?
答:用人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可以给予其他优惠待遇。
2.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婚假解答
(1)婚假期间工资发放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答: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的法定节假日以及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晚婚晚育假、节育手术假、女职工孕期产前检查、产假、哺乳期内的哺乳时间、男方护理假、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等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第六十四条规定,本条例第二十条用于计算劳动者加班加点工资的标准,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用于计算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月工资的标准,第二十六条用于计算不予支付月工资的标准应当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①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②双方没有约定的,或者双方的约定标准低于集体合同或者本单位工资支付制度标准的,按照集体合同或者本单位工资支付制度执行;
③前两项无法确定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者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计算,其中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不满十二个月的按照实际月平均工资计算。
(2)现婚假是怎么规定的?
答:根据《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劳总薪字29号)规定: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上述规定为通知性规定,不具有强制性,具体应当按照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执行。
根据《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十天。自2016年1月1日起,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
前两款规定的假期视为出勤,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前两款规定的假期。 用人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可以给予其他优惠待遇。
以上就是镇江市人社局和苏州人社局对于婚假相关人力资源管理问题的解答,在这两个地方工作的HR们可以仔细阅读本篇文章,这既有利于自身婚假知识库的扩充,也有利于之后在工作中更有效率地处理婚假问题,保证合理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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