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结婚是每个人的人生大事,而婚假,则是国家规定企业必须给员工发放的假期。而由于婚假属于假期的一种,因此,它也纳入了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一部分。那么,HR你是否认可“当员工婚假未休,但离职时却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赔偿”这种现象呢?
答不上来的HR也不用着急,今天法院将通过两个案例,更好地为你解读。
1.婚假案例一
(1)婚假案例一:于某等与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2016)京03民终10823号。
(2)案例简述:于某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请求法院判决公司向其支付2006年至2012年未休年休假、婚假费用75203.97元。(本文仅就婚假补偿相关诉讼请求进行分析)
(3)法院审理查明:于某2009年3月14日结婚,称自己没有休婚假。一审法院认为,公司未就安排于某休年休假进行举证,应向其支付2012年10月10日至2014年7月31日的未休年休假补偿10924.14元。而关于于某要求支付未休婚假补偿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二审法院在审理该案过程中,同样将公司是否应支付未休婚假补偿列为案件争议焦点。就该争议焦点,二审法院认为于某主张的未休婚假工资,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法院亦不予支持。
2.婚假案例二
(1)婚假案例二:黄某与XX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2015)海民初字第34115号。
(2)案例简述:黄某向法院诉称,其于2012年10月8日入职公司,公司于2014年12月2日与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在职期间,其未享受婚假,公司应给予补偿,要求公司向其支付未休婚假工资4000元。
(3)法院庭审过程中对于黄某其他诉讼请求进行了详细法庭调查,但对于黄某的婚假工资补偿仅作记录,并最终以黄某要求未休婚假补偿无法律依据为由驳回了黄某的诉讼请求。
其实,婚假最初规定自《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该通知第三条规定职工结婚单位可酌情给予1-3天的婚假,当然后来随着社会发展,各地又出台政策给予了不同天数的奖励婚假,拿北京来说,婚假为10天。根据前述通知的规定,在批准的婚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也就是说带薪结婚;但是并无法律规定,如果职工未休婚假,需要向其支付工资补偿。HR也能从以上两个案例来看,其实司法实践中法院也是以无法律依据驳回了劳动者的诉求,那么以后在处理这类人力资源管理问题时就要格外注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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