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止当前,在国家已经颁布的法律法规中,有了比较完善的特殊保护规定,切实保障女职工三期期间的各项权利。那么,这些所规定的权利究竟包括哪些内容呢?作为人力资源管理者的你,HR你知不知道呢?
其实,女职工三期期间,是可以享受带薪假期的,而假期则包括以下几种:
1.女职工三期期间,享受国家产假
(1)基本产假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2)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3)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15天;
(5)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42天。
2.女职工三期期间,享受地方奖励产假
2015年修改后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25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奖励假或其他福利待遇。然而,具体可以获得多少天的奖励假或者哪些其他福利待遇,则没有具体规定,而是交给了各地方自行规定。女方奖励假最长是三个月,为河南和海南两省,南方护理假最长是一个月,为河南、云南和甘肃、西藏四省。
3.女职工三期期间,享受产前检查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6条第3款规定,“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那么,产前检查假到底该休几次,每次休多长时间,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具体规定。一般来说,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怀孕女职工本人体质情况、所提供的医学证明等因素合理给予。
4.女职工三期期间,享受哺乳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9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其一,国家规定的哺乳假体现为每天1小时,没有具体明确是一次性使用,还是可以分次使用,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女职工实际情况灵活安排。也有一些地区对此作为较为细化的规定,比如,《陕西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15条第三项规定,“女职工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予下列劳动保护:(三)……哺乳时间可以一次使用,也可以分开使用,哺乳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其二,上面是国家层面关于哺乳时间的规定,除此之外,有些地区还有地方规定,比如,《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第16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满,确有实际困难的,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可以请哺乳假至婴儿1周岁。哺乳假期间的工资待遇由双方协商决定。”
以上就是关于女职工三期期间,可以享受到的相关权利。那么,HR在人力资源管理过程中,需要对女职工三期所产生的问题做一些整理,这样也有利于提高人力资源部门的服务质量和效率,同时也能帮助企业避免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