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实行国际通行的休假体系,即主要由法定节假日、周休息日和职工带薪年休假组成。同时,对于不同的假期,国家的都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来推动这些人力资源管理假期福利的推行。因此,很多踏入人力资源管理行业的HR们,就需要对行业内的法律法规进行细致地了解。
为此,今天整理了带薪年休假的相关条例,相信能给HR的知识库中增添一抹色彩。
1.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一条
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2.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3.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4.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5.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假。对职工应休未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6.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7.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七条
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八条
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9.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九条
国务院人事部门、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分别制定本条例的实施办法。
10.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十条
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事实上,HR不仅仅只需要学习带薪年休假的相关条例,对于其他假期的相关条例和规章制度,HR也需要深度掌握。同时,除了这些假期外,其它有关于人力资源管理的相关事务,如薪酬、考勤、绩效等内容,也需要与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结合,毕竟一个企业想要在社会中立稳脚跟,首先内部的管理需要到位和不出现差错,这样企业内部所形成的力量才能真正激发企业潜能,从而更好地实现繁荣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