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产假是针对特殊群体女职工而言的,它是为了保护女职工在怀孕生产及恢复身体期间的合法权利。因此,对于在人力资源管理领域中的重要角色——HR,是非常有必要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对女职工产假的规定的。鉴于此,本文简要地介绍了一些产假的知识点,方便HR做一些参考。
1.产假是什么?
产假是指女职工因怀孕生产及恢复身体而享受的假期期间,可分为产前假、产后假,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相关规定,一般情况下,女职工生育可享受98天的产检,其中,产前假一般为15天,产后假为83天。在天津规定,女职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女职工所在单位增加生育假(产假)30天,即天津女职工的产假为128天(98+30)。
2.产假需增加多少天,当女职工难产时?
女职工难产时可以增加产假15天。难产是指女职工生育时采用产钳助产、胎头吸引术、臀位助娩和剖宫产的(无医学指征,而由职工个人要求实施的剖宫产除外)。
3.产假需增加多少天,当女职工生育多胞胎时?
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产假需放多长时间,当女职工怀孕后流产?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规定,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女职工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在天津规定,女职工不满12周终止妊娠,可以领取15天的生育津贴;满12周至不满16周终止妊娠,可以领取32天的生育津贴;满16周至不满28周终止妊娠,可以领取42天的生育津贴;满28周以上终止妊娠或分娩,可以领取98天的生育津贴。产假天数与领取生育津贴的天数是一致的。
5.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如何支付工资?
根据《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产)假假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约定不明确的,按女职工休假前12个月平均实得工资支付劳动者工资。在实务中,因为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可以享受生育津贴,而女职工不能在产假期间既领取工资又领取生育津贴,故一般用人单位,有两种做法:
(1)产假期间给女职工支付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数额并缴纳社保,待女职工的生育津贴经社保部门审批下来后,再将生育津贴扣除已发放的工资数额给女职工;
(2)产假期间只给女职工上社保,不发放工资,直接由社保部门审批后发放给女职工生育津贴代替工资的发放。然而,社保部门审批生育津贴需要很长时间,并且有可能审批后的生育津贴数额低于女职工正常劳动情况下的工资数额,故,若审批时间过长或者生育津贴数额较低,则会发生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有女职工依据此点,被动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风险。
综上所述,产假这类人力资源管理问题,其实涉及的层面以及知识内容还是非常多的,因此,这也需要HR在自己的企业中慢慢积累,从而形成相应的知识清单库来进一步稳固自身在人力资源管理领域的独特地位。